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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楊崇河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到院閱卷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2月21日中地測字第1130002946號函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陳明請求被告拆除之範圍及面積為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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