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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45號
原 告 陳遠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俊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陳遠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另應就請求金額30萬元部分,具狀列明細項之各別請求金額為多寡,並提出對應證明單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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