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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陳明鎰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閻善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第一類謄本,及該建物所有權人即被告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明被告詳細年籍資料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被告完整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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