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1935,2023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9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藍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034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75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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