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63號
原 告 CAZAR,MAY ANN OLILA
VICENTE,ROSE-ANN PASARITA 住○○市○○區○○路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秀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瓦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SARGSYAN,VAHAN
被 告 AROBO,MARIBEL AMPLAYO(國外公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建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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