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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3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立維即楊正忠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或稅籍證明、異動索引,及被繼承人楊光川(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如有附表外之其他不動產,應另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楊光川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表:
編號 項目 土地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3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4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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