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
原 告 羅雲珍
訴訟代理人 葉禮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增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徐永增、被告徐喬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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