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2161,2023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61號
原 告 戚心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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