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2188,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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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88號
原 告 呂靜惠
黃勝田

被 告 謝禎杛
廖雪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禎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有如附錄所示事項應補正並陳明,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已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僅補正部分資料,並未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錄: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號2樓房屋及同地段63之4號1、2樓房屋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建物興建完成資料(如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平面圖)。
二、提出上開房屋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住戶連署書。
三、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
四、提出鐵窗、油漆估價單。
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返還天井所占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原告雖以土地公告現值釋明系爭公寓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惟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土地公告現值非等同市價,尚難逕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提出系爭公寓之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鄰近區域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並按天井所占用系爭公寓之面積自行計算請求被告拆除該部分土地之訴標的價額(計算式:天井占用土地面積×土地起訴時之市價),加計72,000元後補繳裁判費(扣除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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