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44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即
相 對 人 許少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均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及○○○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