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2254,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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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玉升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鄧仁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清冊所列不動產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異動索引。

二、陳報上開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

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則依起訴當時交易現值定之)。

如該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257,012元(本金加計利息、違約金及執行費用,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則以該全部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扣除已繳納1,660元後,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反之,則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已扣除1,660元)。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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