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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75號
原 告 好點子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律師
被 告 廣瑩智慧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信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12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應適用簡易程序。
惟被告於審理中提起反訴,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60萬4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已超過50萬元,使本件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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