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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3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慧嫻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列范新梅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亦未請求分割全部遺產,應併予補正,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到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該項裁定於113年2月17日由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可認補正裁定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然原告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參,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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