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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7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〇〇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列全體被告姓名、年籍資料,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全體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惟原告已於112年3月20日收受上開裁定,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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