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丁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盧明宏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6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