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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52號
原 告 吳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益榮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7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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