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352,2023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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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52號
原 告 吳雅婷


被 告 胡益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本訴,查被告住所地係在住新北市三重區,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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