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372,2023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福慶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謝運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