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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3號
原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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