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34號
原 告 楊子宜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曉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1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