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707,2024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07號
抗 告 人 林家榮
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112年度壢簡字第7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因擔心到庭作證時,遭被告圍堵毆打,故不敢到庭作證,然抗告人願以視訊或隔離方式到庭作證,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查本件抗告人於裁定後,業已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視訊方式到庭作證(見本院卷第124至137頁),應認已無罰鍰之必要,是抗告意旨應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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