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707,202403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07號
原 告 優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漢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被 告 周朕廷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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