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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智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宇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林智南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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