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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86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洪志銘
被 告 光嚴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毓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468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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