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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當事人與杜廖阿妹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被繼承人徐昂興(身分證統一編號:原告未提供)之除戶戶籍謄本、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補正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被繼承人徐昂興(身分證統一編號:原告未提供)之遺產稅申報資料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被繼承人徐昂興各項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據此製作遺產清冊,並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三、陳報被繼承人徐昂興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被代位人徐榮勳之應繼分,查報徐榮勳因分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後,再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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