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34號
原 告 黃彥齊
廖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江宗恆律師
楊中岳律師
被 告 張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19日宣判,惟本件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更換,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踐行更新辯論之程序,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另被告抗辯部分(如鑑定報告之缺失、漏水原因未明等),並請被告舉證證明之(如聲請再送鑑定等),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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