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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丞恩國際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裴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和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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