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973,2023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73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送達信箱:桃園龍潭○○○00000○○ ○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張煥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郁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6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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