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984,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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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84號
原 告 黃義國
訴訟代理人 黃氣財
黃氣寶
張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楊梅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黃義國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728元(計算式:3200×66.79=213728),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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