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訴字第2號
原 告 富威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志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張必昇律師
被 告 施惠娜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被 告 施介立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
上 二人
複代理人 邱宜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兩造合意適用民事通常程序,本件自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周仕弘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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