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5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鍾焜泰
被 告 葉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7月 2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莆晉
法院書記官 陳香菱
通 譯 掌苑善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葉家源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40966元。給付方法:於113年9月30日前給付完畢。
給付方式:匯款至原告指定帳戶。
二、兩造就本件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負擔。以上和解筆錄經當庭交閱朗讀均認無訛後始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葉家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院 書 記 官 陳香菱 法 官 林莆晉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陳香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