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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王君子
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6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周仕弘
法院書記官 巫嘉芸
通 譯 黃欣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王君子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000元,給付方式:分11期,自民國113 年7 月20日起至114 年5 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1,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和解筆錄經當庭交閱朗讀均認無訛後始簽名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王君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巫嘉芸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筆錄係依照原本製作
法院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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