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曾聖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29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第1年
14,878×0.369=5,490
14,878-5,490=9,388
第2年
9,388×0.369=3,464
9,388-3,464=5,924
第3年
5,924×0.369=2,186
5,924-2,186=3,738
第4年
3,738×0.369×(7/12)=805
3,738-805=2,933
第一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折舊後零件價值2,933元,加計工資10,300元及烤漆11,060元,共計24,293元
(續上頁)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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