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保險小,96,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楊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新竹縣○○鄉○○○○道0號南向97公里300公尺中線處,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審酌應訴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