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保險簡,14,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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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吳坤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45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7日10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新屋交流道南下匝口道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碰撞訴外人趙庭所有、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並致系爭車輛受損(下稱本件事故),系爭車輛經修復後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2,594元(鈑金12,376元、塗裝10,863元、材料79,355元)。

原告並已依約理賠完畢,故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上揭損害賠償之代位權,又零件折舊後,仍受有59,454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9,4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車輛換下來之零件應該要給我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是依上開說明,以下僅就(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記載理由要領如下:

(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亦有明文。

2.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系爭車輛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佐,並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本件交通事故卷宗核閱無訛,而依當時之情形,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卻疏未注意及此,被告自有過失甚明。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 1.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3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必要修復費用,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2.經查,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102,594元(鈑金12,376元、塗裝10,863元、材料79,355元),有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可證,而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折舊折舊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

復查系爭車輛之出廠日為109年7月,迄本件事故發生時點即111年3月17日,已使用1年9個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6,215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上開工資、烤漆費用後,系爭車輛損壞修復之必要費用應為59,454元(計算式:36,215+10,863+12,376=59,454),從而,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59,454元。

至被告辯稱更換下來之零件應歸被告所有云云,又系爭車輛原屬訴外人趙庭所有,縱系爭車輛更換零件,其更換下來之舊零件自仍屬趙庭所有,非屬被告所有,被告所辯,顯無理由,不足採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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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9,355×0.369=29,28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9,355-29,282=50,073第2年折舊值 50,073×0.369×(9/12)=13,858第2年折舊後價值 50,073-13,858=3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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