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全聲,2,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黃呈雲


相  對  人  簾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111年度壢全字第8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壢全字第8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茲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