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壢司小調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林昌彥
相 對 人 葉斯征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壢司小調字第95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調解中心調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
法院書記官 王震惟
調解 委員 汪慧瑜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林昌彥
相 對 人 葉斯征
司法事務官宣示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千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簽名:林昌彥)
二、聲請人就本件所生之其他權利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均認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林昌彥 相 對 人 葉斯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震惟 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震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