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司簡聲,34,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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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蕭郁璇
相 對 人 顧霆駿即顧志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桃園○○○○○○○○○,無法有效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確實設籍於桃園○○○○○○○○○,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本件聲請人亦不知相對人可為其他送達之處所,顯然聲請人無法將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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