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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胡庭育即胡蓉
籍設桃園○○○○○○○○○(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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