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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調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賈琬玲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相對人一定之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0萬元。徐文軒贈與戶籍地房產1/4給賈琬玲一事請福田協會說明,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總會設址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2樓,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12月22日雄院國登111法登社字第61號公告1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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