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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080號
原 告 李寶煊
被 告 林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泰世華帳號000 000-00-0000000」返還不當得利。
經查,「國泰世華帳號000 000-00-0000000」真實姓名為「林家維」,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林家維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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