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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092號
原 告 李書宇
被 告 陳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2萬元,起訴時被告之居住所地在臺南市,戶籍設在臺南市,此有原告起訴狀陳報被告之住居所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可稽(見卷4、個資料),佐以被告於借款收據所留之地址為新竹市(見卷5),本院均無管轄權,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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