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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10號
原 告 陳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淑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其內容須具體明確可得執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完整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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