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124,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張賢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0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另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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