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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47號
原 告 程璐
被 告 羅文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28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88號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4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無意支付金錢以取得兌換點數或依約以與他人互易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竟基於以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前,自網路商城蝦皮賣場購得以翁勝偉手機門號註冊之狄卡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boy901」(下稱狄卡帳號)後,被告於111年11月4日20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網路賣場蝦皮購物(下稱蝦皮購物)聯繫程璐,佯稱欲購買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PENPOINT點數(下稱OPENPOINT點數),原告遂提供其名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帳戶)供被告匯入使用,嗣被告於111年11月5日日0時23分許,使用上揭狄卡帳號,向訴外人蕭廷宇佯稱欲以8折價格出售遊戲點數卡等語,致蕭廷宇陷於錯誤,當下匯款新臺幣(下同)1,400元至原告帳戶內,原告因而誤以為該筆款項係被告購買點數之價金,與被告溝通後,被告反悔不購買點數,原告便依被告指示,將款項匯入被告指定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因原告帳戶遭人檢舉詐騙,使原告帳戶遭凍結,原告因而無法經營網拍,受有10,0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之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28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詐欺取財罪,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佐,堪信屬實。
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原告固主張被告上開行為使其受有10,000元之損害,惟原告並未提出其受有損害之證明供本院審酌,難認原告已盡其舉證之責,本院自無從為有利之認定,原告之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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