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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236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管幼惠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湖映左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吉豐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湖映左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管幼惠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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