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320,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32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送達代收人 曾佩璇
被 告 吳哲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哲甫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自應於期限內補繳。

二、另請原告提出有原告用印及代理人簽名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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