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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325號
原 告 大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鳳
被 告 未來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租金,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且兩造於教學合作協議書上復有就協議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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