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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345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許崇慎
被 告 羅廷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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