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3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政義
陳俞伶
被 告 尚燁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純瑋
被 告 陳秀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3,172元 3.38% 自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3日起至113年6月2日止 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0,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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